自由身證明倒不是中國足協的發明,國外也一樣需要,國際轉會在國際足聯也要自由身證明,這是為瞭確認雙方之間勞務關系已經正常結束,在自由轉會中替代“轉會協議”。
但在中國,俱樂部或地方足協利用自由身證明要挾球員的情況確實存在。此問題的後招是仲裁,但也通常存在仲裁緩慢誤事的問題。
我曾和足協提過改進建議,既然我們已經有著非常完善的註冊合同備案機制,完全可以結合信息化建設和大數據,為球員提供便捷、自助化的開具自由身證明以及快速仲裁服務,一切應以保障球員踢球的權利為優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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